上杭两名盗采稀土矿者被判刑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对两名参与违法盗采稀土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辉、张某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一年七个月,分别处罚金10万元、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经审理查明,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辉、张某仁经事先商议,去年伙同他人在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白水寨”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陈某辉出资入股采购开采稀土矿的原料及工具,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在非法开采稀土矿工地管理、工人招募及稀土出售工作。张某仁事先帮助陈某辉寻找采矿点,后帮忙协调山场主关系及购买非法开采稀土矿点的生活用品、联系运输车辆与搬运工人。陈某辉将非法开采的15包稀土向他人销赃,非法获利1.5万元。该非法开采稀土矿点被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和蛟洋镇政府等部门依法取缔。经福建省121地质大队鉴定,该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7.586万元。
(通讯员 江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