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检察院:“一手托两家”做实行政检察
□ 通讯员 黄井平 江丽琼
近期,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等人违法占地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系列案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评为“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优秀案件。在屡获肯定的背后,连城县检察院干警是如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这要从一场刑事案件的讨论开始……
内部联动,发挥资源整合优势
“在林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嫌疑人林某在2019年有被行政处罚,但当时行政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2020年12月,在一次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刑事办案检察官汇报林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时,行政检察办案组检察官敏锐地发现,在涉及林某、林某甲、林某乙的3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充分听取刑事办案检察官的详细说明后,经充分研判,当即决定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会后,该线索被移送行政检察办案组。
“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由于连城县法院不再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少更加成为一直困扰我们的难题,‘等案上门’行不通,我们就在‘事后监督’上发力,积极构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良性互动,完善信息共享、双向移送,将刑事诉讼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该案是连城县检察院加强内部联动协作,充分整合内部资源的一个缩影。”承办检察官说道。
多点发力,实现精准监督
行政检察办案组受理线索后,通过调阅刑事和行政案件卷宗、询问林某、走访行政执法部门、查看现场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原来在2019年,在林某、林某甲、林某乙等3人非法占地行政违法调查过程中,因其三人外出,经林某提议后,3起案件均有由他人代为接受询问、代签收法律文书等违法情形。因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连城县检察院遂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办案中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撤销了3起案件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3起案件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连城县检察院在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的同时,也开展了对连城县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此前,县法院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对林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及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该行政处罚案件被撤销的情况,县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应依法予以纠正。据此,连城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予以纠正。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该案再审的行政裁定。2021年11月2日,县法院就该案召开审委会,邀请检察长列席,并于当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行政裁定。
与此同时,因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渎职问题,连城县检察院遂向连城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经县纪委监委驻该行政机关纪检监察组调查后,对1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2名执法人员给予提醒谈话。
矛盾化解,全面深化监督
“这件事都过去这么久了,已经处理掉了,我罚款交了、刑也判了,你们还要怎么样?”“都已经处罚过了,现在又来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不肯配合调查。办案组检察官通过电话沟通、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从检察监督的角度进行释法说理,把为什么需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的理由向当事人说清楚,讲明现在的情况及分析利弊,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同时与行政执法人员沟通交流,由他们就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解释,促使林某等人消除疑惑和不满,逐步从理解、接受到积极配合调查。2021年4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林某等3人违法占地案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3名当事人表示接受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同时,被破坏的林地在当年即种上了树苗。
在案件的办理中,连城县检察院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延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认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检察建议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延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穿透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取得双赢多赢共赢、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