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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审判 从严惩处
□ 通讯员 曹仕旺
同为帮助处置危险废物触犯刑律,只因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逃避审判,被从严惩处,判处实刑;而另一人曾某则认罪认罚,被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近日,由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经法院判决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此前,曾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听到这一判决,李某后悔不已。
2019年6月,陈某、江某(均另案处理)商议通过焚烧废电路板提炼金属铝牟利,并由江某物色在连城县姑田镇下堡村某处作为焚烧废电路板场地。2020年3月23日,陈某在没有相关处置资质和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伙同其雇请的工人李某焚烧从广东购买的“电容”提炼铝锭,李某非法获利3000元。2020年3月26日,陈某又雇请曾某到焚烧点装运“电容”及做些杂事,曾某非法获利1500元。2020年4月7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会同龙岩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焚烧点现场查获焚烧后的成品铝锭9.76吨、半成品31.90吨。2020年4月22日,经连城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的31.90吨半成品为危险废物。
李某、曾某明知陈某无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环保设施,仍接受雇请,为陈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李某、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曾某属自首,但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脱逃,恶意逃避审判,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且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从原来的建议判处缓刑,改为建议判处实刑,并提高刑期。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