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受伤谁之过 自甘风险自担责


【问】李先生:上周五下班后我参加小区组织的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因抢篮板导致右膝受伤,花费了医药费200元,请问我应该找谁索赔?

【答】刘应标(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李先生,您好!您参加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情形,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后果由您自己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篮球比赛是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您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赛风险应当有充分的认知,但是您仍选择下班后参加篮球比赛,也就是接受了篮球比赛可能带来的人身损害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自甘风险情形,您应自行承担因参加篮球比赛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您受伤的情形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活动组织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通讯员 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