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篇的七大变化(一)
编者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规范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继承,到合同、侵权责任……可谓包罗万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民法典共7篇1260条,各篇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治版特约请司法界人士,就民法典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方面作出解读,分期刊出。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继承法实施。民法典“继承篇”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从民法典继承篇与现行《继承法》对比有了七大变化。
变化一:扩大了财产范围
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不再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民法典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变化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法定继承中,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1128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怎么理解这条规定呢?举个例子: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如果按照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民法典在总则篇还明确了胎儿的继承权。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总则篇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通讯员 陈立烽 罗金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