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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审结福建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非法挖路占地毁林 认罪购碳修复生态
自然保护区宛如一座天然的宝库,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有的不法分子却为了一己私利对其进行破坏。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其六个月内修复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万余元。21日,省高院生态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例在全省尚属首次。
2023年春节前,程某为了便于运输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山上的毛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擅自将该地一条原有的山间小路拓宽为宽3米、长610米的林区公路,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经鉴定,修路占用林地面积达7.55亩,其中包括国家级公益林7.31亩和省级公益林0.24亩;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14.16立方米。
案发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汀县法院联合长汀县检察院、汀江源保护区管理局前往案发地实地查看,发现林地受损程度可能会引发水土流失问题。鉴于此,法院向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导其修复林地、赔偿损失。为量化生态损失,科学核算赔偿,检察机关委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专业团队核算程某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涵盖固碳、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维度,最终确定赔偿金额5万余元。之后,程某主动赔偿固碳损失4504元,用于认购水土保持碳汇。这一举措将“破坏者赔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结合,推动生态修复从单一植被恢复向系统性功能修复升级。(通讯员 陈立烽 曾昭辉 王敬生)
法官说法
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并重,强化法律震慑力,警示公众敬畏生态红线。本案案发地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这里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生态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被告人程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擅自在核心保护区开发修路、砍伐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了核心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汀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责任追究的工作要求,既依法严惩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的犯罪行为,又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该案审理中,长汀法院首次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推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机制,打通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道,进一步拓展了生态司法修复路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任何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