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要不得 拒不执行被判刑


近日,经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23年5月,陈某甲向新罗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诉请谢某某、陈某乙归还欠款22万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新罗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当事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有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须履行,仍将名下的房屋、车位转移登记到母亲名下,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同年6月,陈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工作人员要求谢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仍拒不执行,执行局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谢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父亲于同月代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新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的裁定生效前,实施转移名下不动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邱玲)

检察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不仅要承担失信的后果,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