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
【问】陈先生:我将小区的房屋出租给了小李,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由小李承担该房屋的物业费。后因小李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向我收取物业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要交物业费吗?
【答】赖文光(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你好!陈先生,交纳物业费系债务承担的一种形式,该债务的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另《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若你房屋物业费转移给李先生承担的约定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你仍须交纳物业费。你与李先生对交纳物业费另有约定,物业公司可向李先生收取,但在李先生拒交物业费时,你仍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至于你与李先生之间关于物业费的约定,你可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收取物业费。
(通讯员 凌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