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三无”产品 法院调解获赔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三无”减肥产品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罗某拿到赔偿款后,为法院送来锦旗,表达了自己的感谢。

罗某在某APP上看到一则号称“无需运动、无需节食、效果显著”的减肥产品广告,为身材苦恼已久的罗某顿时心动不已,遂加了代理商王某的微信。微信上,王某向罗某推荐了两款减肥产品并表示减肥效果非常好。罗某因减肥心切,在听完介绍后立即向王某购买了4080元的减肥产品。罗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才发现从王某处购买的减肥产品是“三无产品”,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退回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调查,罗某所购买的减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王某作为出售人,应尽到查验货物的义务,向消费者交付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货物,现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效,根据法律规定,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后,案件进入调解程序。经过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多轮释法说理,原本态度强硬拒不赔偿的王某最终同意退还罗某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轮番登场。但很多减肥产品属于非法销售的“三无”产品,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减肥“快速瘦”“轻松瘦”等效果,甚至在产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减肥产品,切勿盲目相信减肥产品的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理性减肥,健康求美,以免生命健康受到危害;如果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立烽 江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