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生猪屠宰场 判刑又罚款


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业务,被依法判处了刑罚。

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不能私设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长汀县策武镇某村自己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同时向其他生猪屠宰师傅提供生猪屠宰场地,让当地的生猪屠宰师傅梁某、林某、刘某等人(另案处理)到其生猪屠宰点自行屠宰,并收取每头人民币25元费用。2022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生猪屠宰场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截至案发,生猪屠宰场非法销售金额达232805元。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8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涉案价值达2328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禁止流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私自销售未经检疫生猪产品的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关系千家万户“饭桌上”的食品安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禁私屠滥宰和未经检验私售生猪行为。广大消费者亦应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肉类食品,并将发现的违法屠宰等违法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陈立烽 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