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烟叶加工烟丝 赚加工费获刑罚金


被告人严某等4人为赚取烟丝加工费,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去收购烟叶加工烟丝后销售牟利。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熊某、雷某、周某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2022年4-5月,被告人严某、熊某及周某水(另案处理)共同设立烟丝加工点,合计收购烟叶加工烟丝后销售牟利,同时帮他人加工烟丝赚取加工费,三人约定股份按严某、周某水各四成、熊某二成分配;后被告人严某等人找到被告人雷某,由被告人雷某提供位于长汀县童坊镇某房屋作为烟丝加工场地,并商定被告人雷某占烟丝加工费五成,严某、熊某及周某水占剩余五成。周某水负责收购烟叶、购买制烟机器及烟丝销售,被告人严某、熊某、雷某则具体负责加工烟丝,被告人雷某另收取每天150元工资。

2022年6月1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联合长汀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长汀县童坊镇某房屋非法加工烟丝点,当场查获正在往货车车厢内搬运烟丝的被告人严某、熊某、雷某,在货车车厢里查获45包烟丝计重1140公斤,在该加工点里查扣烟丝93包计重2330公斤、烟叶170公斤。被告人严某等人被抓后,被告人周某伟将存放在长汀县大同镇草坪村的1350斤烟丝以每斤8.8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统计,扣押在案烟丝价值171140元、烟叶价值5589元。到案后,被告人严某、熊某、雷某、周某伟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兰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