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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法院
支付定金后却无法过户,谁之过?
房屋买卖却无法过户,因定金问题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武平法院。究竟孰是孰非,接着往下一看便知。
案情回顾
王女士表示:2022年6月,她以86800元的价格,向梁先生购得一间位于厦门的房屋(杂物间),并向其支付定金6800元。后因梁先生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及买卖,导致其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梁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13600元。
梁先生则辩称:王女士事前就知道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如果有证的话,厦门12平方米的房屋也不能以86800元出卖,并表明王女士是交完定金后反悔,才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自己不应当返还购房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先生对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为明知,同时该房屋售价远低于当地平均价格,又结合相关证据可知,原告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亦知晓。
因此,被告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定金6800元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双倍支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不返还6800元定金的辩称理由,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转让并非无效。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是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双方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均应清楚了解及介绍房屋的真实情况,以免自身利益受损。
(通讯员 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