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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法院:
用心用情用力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上杭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推进,贯彻“和为贵、调为先、重调查、强修复、扶弱势”工作原则,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涉老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通过庭审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帮教等促进老年当事人与家庭成员的情感修复,调适家庭关系,缓解家庭矛盾,努力在司法领域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亲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子女应及时给付老人赡养费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张某某生育四个儿子,长子去世后,张某某随张某3生活。2019年3月,张某某因病住院,扣除统筹基金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2472元。2020年7月间,张某某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卧病在床,无法下床活动,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10月间,张某某经张某1同意后,与张某1一起居住生活。三兄弟因分家时产生隔阂,对张某某赡养一事发生争执,张某某诉至上杭法院。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某某年事已高,患重疾在身,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仅靠其每月补助收入不足以负担生活、医疗等费用。张某某诉请各被告每月负担赡养费500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其目前的身体状况,依法予以支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患病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张某某在2019年3月因病花去的医疗费用2472元应由三兄弟均摊。
夫妻相互扶养度晚年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05年,曾某某与江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均有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不合等因素于2011年离婚,后又于2016年复婚,并在江某某套房内生活。2019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双方分居并各自独立生活。曾某某系农村户籍,每月享有农村养老金100余元,江某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养老金3000余元。曾某某以自身年老体衰,生活困难为由,诉至上杭法院,要求江某某支付扶养费。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江某某、曾某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曾某某无固定收入,且已近63周岁,劳动能力弱,生活来源无保障,其丈夫江某某对其有扶养的义务。鉴于曾某某有子女赡养,并考虑江某某独居且年老,其自身亦是需要他人扶养的对象等其他因素,酌定江某某在与曾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500元扶养费。
老年人要守好养老钱袋子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汤某A(1942年出生)与汤某B为同村村民。十年前,汤某B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汤某A借款十万元,汤某A将积蓄的养老金借予汤某B,汤某B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2019年2月经结算, 汤某B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汤某A34000元,并约定月息1%。后汤某B未归还借款本息,引发诉讼。
汤某B与汤某A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予保护。汤某B结欠汤某A借款34000元的事实,有借条等为证, 汤某B应限期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近年来,老年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不少老年人因警惕性不高,风险评估意识较差、贪图利息等将多年积蓄的养老金借出,却面临债收不回的窘境。该案例提醒老年人守好养老钱袋子,谨慎借款,特别是要警惕高息、高回报陷阱。确实需要借款时应留存借款、转账记录等书面债权凭证和支付凭证,保留催讨证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