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偷越国境 判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上官某远等4人为务工赚钱,竟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老挝,且情节严重。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某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600元;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水、上官某朝、钟某伟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800元。
2019年3月30日,经他人介绍,被告人上官某远、上官某水、上官某朝、上官某境(另案处理)、钟某伟等5人结伙从长汀县乘坐私家车及飞机到云南省后,由组织方联系的人员将5人带至云南省某边界偷渡到缅甸。2020年3、4月间,经他人介绍,被告人上官某远、上官某水与上官某金(另案处理)3人结伙从长汀县乘坐小车到云南省某边境,然后从边境偷渡至老挝。2020年3、4月间,经他人介绍,被告人上官某朝与钟某彬(另案处理)二人从长汀县乘坐小车到云南省某边境,与之前到达的被告人上官某远、上官某水等人一起偷渡至老挝。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上官某水、上官某朝、钟某伟经传唤到案;同年7月1日,被告人上官某远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远、上官某水、上官某朝、钟某伟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罗礼发 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