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电诈 帮其转移赃款获刑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近日,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大肚”“拐脚”(身份均待查)将实施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按“拐脚”的介绍以2500元从他人处购买用户名为崔某的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等物,用于帮助将电信诈骗转入崔某银行卡的钱转移。同月30日,张某按诈骗上线的指示,将被害人李某、黄某等19人被以“淘宝刷单返现”“消除校园贷款记录”等为名诈骗汇入到崔某银行卡的201314元转移到指定账户。期间,张某从中非法获利7600元。2020年7月10日,张某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时被告人张某委托亲属退出了非法所得7600元,并预缴了罚金4万元。          (通讯员 罗礼发 晏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