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过年买机票受限 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义务


“对不起,由于您已经被依法限制高消费,我们无法受理您的购票申请……”日前,身在外地的被执行人兰某,在购买机票时傻眼了,原本打算回家过年的快乐,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原来,2017年2月,兰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20年7月,双方经结算,兰某尚结欠利息2.03万元,并约定该利息于同年7月之前付清。但兰某违约未还,王某遂将兰某起诉至法院,后获得胜诉判决。判决后,兰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兰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谁料,兰某收到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仍然无动于衷。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现年关将至,可能会回老家过年。于是,决定对兰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回不了家了,被执行人兰某这才着急起来,1月28日,他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想要履行还款义务,随即缴纳了执行标的款2.03万元。之后,法院依法取消其高消费限制,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什么是“限制消费令”?法官进行了解释:

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哪些会受到限制?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何解除“限制消费令”?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陈立烽 李思福 李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