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闽西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可不可以算时效中断?


黄律师:您好!

我在2017年2月借钱给新罗区的陈某二十万元,用于购买店铺,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借期二年。去年陈某忽然失联。因我跟陈某是同学关系,碍于面子不想马上起诉他,但是又怕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想在《闽西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请问可不可以算时效中断?

读者:刘苑祥

刘苑祥读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185号民事裁定书,在《闽西日报》上刊登催讨公告可以算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便稳定交易秩序。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届满,须基于权利人持续怠于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前述法律规定虽对公告主张权利相关条件作出一定程度限制,但不能由此认定前述规定完全排除其他形式公告主张权利行为的法律效力。《闽西日报》属于龙岩地区(陈某住所地)有影响的报纸,在《闽西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的行为,具有足以使陈某知悉你主张权利的客观效果。因此,你在《闽西日报》公告催收债权行为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法律效力,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黄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