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烧山获刑罚 秋季防范莫大意
“风干物燥,小心火烛”。秋季是森林火灾高危期,中秋节前不少地方有祭祀、祭祖习俗,每年因祭祀烧纸燃烛、不规范用火等引发的火灾屡有发生,一次不慎,毁林一片,后悔一生。
7月16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3月22日,陈某明携带打火机、祭品以及蜡烛、纸钱等到上杭县官庄畲族乡新风村“对门山”山场扫墓。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点燃的纸钱因风大被吹到山场上点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5.72亩,烧毁林木计立木蓄积106立方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直接经济损失9567.2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通讯员 阿烽 罗小丽)
法官提醒
森林防火无小事,切勿抱存侥幸心。根据我国刑法,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火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