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运输熊猴、猎捕穿山甲者获刑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廖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没收其用于运输野生动物的个人车辆。
2018年3月21日晚,廖某某驾驶其个人所有的大众宝来牌小汽车从武平往古田方向行驶,途径古田山庄附近被上杭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在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时一并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其车辆中藏有弹弓、蓄电池、电线、空包弹、钢珠等物品,此外后备箱内载有疑似猴子死体一只及穿山甲鳞片一包。民警怀疑廖某某从事非法捕猎活动遂带廖某某到其在古田临时租住的房屋内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廖某某趁民警不备逃脱。次日廖某某认识到自己无法逃脱处罚于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廖某某交代:其系武平人,长期在上杭古田租房居住,曾在出租房附近农田通过架设电线的方式来电野猪。在水稻快成熟的时候,其购买电瓶、铁丝、绝缘棒等设备在稻田附近拉设电线,晚上11点将电瓶通电,早上5点左右则将电源切断,总共电到5-6只野猪,若干野兔等。某日其到架设电线处查看发现电到一只穿山甲,身体已经腐烂,于是其将穿山甲鳞片剥下来,肉则被扔掉。车上载的疑似猴子死体,廖某某供述是从在连城庙前镇某村向他人购买。经上杭县公安局委托鉴定认为:廖某某车上所有的鳞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的甲片;通过对廖某某运输的疑似猴子死体的肉块进行DNA鉴定,其DNA保守片段系列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熊猴的同源性达到99%,认定该猴子死体属熊猴。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猴一只,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其到案后的认罪表现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将扣押的熊猴死体,穿山甲鳞片、弹弓、变压器、钢珠、车辆等没收。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