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吗?


何女士问:

2019年5月给我女儿报名儿童舞蹈班,填写报名表时,特别注明黄某为任课教师,可最近黄某离职,换了个学校刚毕业出来的老师,我想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可培训机构以合同条款规定“报名合同签署七日内,家长可协商退费,合同签署七日后,无论是否开课,鉴于教学计划,学员建档,教学人员安排及学员招收的成本及安排,不接受任何原因所提出的退费请求”为由,不同意退还培训费。该条款无明显标识,与表中其他条款的字体一致,请问,我能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吗?

马丽娟答(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

何女士,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培训机构根据合同条款中“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费请求”的约定拒绝退还培训费,但该合同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明显免除、减轻了培训机构的责任,培训机构没有遵守对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亦不足以证明在缔约时对合同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提示并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故上述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培训机构应向你退还剩余培训费。孩子的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签字负责,在签约前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证照、自身的权利义务,考量合同条款,慎重选择机构。 (通讯员 钟兰香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