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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看护人,判刑!
托老机构本应是失能、半失能群体安享晚年的“温暖港湾”,然而个别看护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的行为,不仅击穿社会伦理底线,更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虐待被看护人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江某早年因工地事故导致偏瘫,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为获得专业照护、减轻家庭负担,家人将其送入当地一家托老院。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江某因身体机能退化,无法自主控制排泄,出现排泄物外溢情况。这本是失能人照护过程中的常见情形,却成为看护人员傅某施暴的借口。面对需要耐心照护的江某,傅某不仅未履行基本看护职责,反而以“增加工作量”为由心生怨怼,对江某实施一系列虐待行为:先是进行言语谩骂,随后用巴掌多次掌掴脸部;继而强行拉拽至房间内的卫生间,在未提前测试水温的情况下,直接用高温热水冲洗臀部、腿部等敏感部位。此次虐待造成江某双臀部及双下肢后侧大面积烫伤,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4月30日,傅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行为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被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傅某在履行看护职责期间,违背职业伦理与法律规定实施犯罪,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身心双重创伤,更严重破坏了公众对养老服务行业的信任,损害了被看护人合法权益。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傅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为从源头防范傅某再次从事看护相关工作对被看护人权益造成侵害,法院依法附加从业禁止判决,傅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看护及与看护相关的职业。
法官说法:
托老机构中的看护工作必须以法律为纲、以伦理为尺。护工对被看护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看似是“情绪失控”,实则是对法律的漠视、对生命的不尊重,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实施犯罪的看护人员作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至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判决,从职业准入层面阻断风险。
托老机构应建立“严准入、强培训、全监督”的管理体系。严格审查照护人员的从业资质、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心理健康状况,杜绝有暴力倾向、不良记录者进入行业;定期组织照护人员开展法律培训与职业伦理教育;在公共活动区域、照护房间等关键位置规范设置监控设备,确保照护过程可追溯,同时设立便捷的投诉反馈渠道(如24小时热线、线上平台),方便被看护人及家属及时反映问题。
社会各界则应主动参与被看护人权益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虐待被看护人线索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形成“司法保障+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保护格局,让每一位被看护人都能在安全、有尊严的环境中。
(通讯员 陈立烽 郑丹玫 林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