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两用 调解止争


■通讯员 王菁颖

纠纷起因

永定区金砂镇某村民李某甲在村内一地块种植了约12亩烟叶。村民张某乙却反映:“这块地是我租来的,准备种早稻,李某甲没经过我同意就种烟,必须马上还地,还要赔偿损失!”

而李某甲却表示:“再过两个月烟叶就能收了,现在铲掉损失太大!”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最终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争议焦点

张某乙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其主张赔偿1800元/亩的诉请应否支持;纠纷所属地块种植的烟叶何时采收,若立即还地,烟叶损失谁承担?

调解过程

查证据 明权属——法律是准绳

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基础。张某乙向调委会提供了土地租用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以及农户租金签领表,证明其为该纠纷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张某乙享有该地块的使用和收益权利,李某甲未经允许占用其土地确需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用土地的人作为合法的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占用土地的人返还土地。”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租用方因他人占用土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算损失 定赔偿——公平是原则

张某乙提出每亩索赔1800元,调解员结合两方面核算:一是实际损失,张某乙已支付的租金、土地闲置成本;二是预期损失,早稻种植的合理收益。赔偿既要弥补实际损失,也要公平合理,参考当地农田租金和早稻亩均收益,调解员建议按每亩1000元赔偿,总计12亩赔偿12000元。双方均接受。

保收成 定时间——情理是纽带

李某甲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进入张某乙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并实施占用、使用等行为,其行为已对张某乙的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侵害,应立即停止种植行为。但考虑到烟叶即将收成,为降低双方损失,调解员折中调解方案:在烟叶采收后立即将占用土地归还张某乙并恢复土地原貌。通过积极协商,张某乙让步,同意延期还地。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甲一次性赔偿张某乙12000元,烟叶采收后立即归还土地,并恢复农田原貌。根据近期回访,李某甲按期履行协议,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