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问】薛先生:某公司的运输工人贾某在运输材料的过程中与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右腿骨折。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有对事故出具认定书由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我联系了贾某多次都遭拒,他说他也生活困难让我找他公司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你好,薛先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贾某是在执行该公司的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对你造成的损害,那么你可以要求贾某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贾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贾某追偿。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