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包装“傍名牌” 侵犯权益要赔款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除了我们较为熟悉的商品商标之外,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产品的“外衣”,也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吸引消费者的重要作用。那么对于一些以近似包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纯属创意巧合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模仿包装的案件。

“哈尔滨小麦王”啤酒作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旗下的啤酒品牌,经过多年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哈尔滨小麦王”啤酒的包装设计具有独创性,经过长期使用,具备了与其他啤酒相区分的显著性。某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内销售涉案啤酒,该啤酒与“哈尔滨小麦王”啤酒的包装、装潢极其近似。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认为某经营部的行为损害了其品牌知名度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哈尔滨小麦王”啤酒通过长时间销售与持续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包装装潢的整体颜色布局、图案结构、文字排列组合创意独特,色彩鲜明,已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将某经营部销售的被诉侵权啤酒的瓶装包装、装潢与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小麦王”啤酒的相关包装、装潢进行比对,认为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其整体色调、颜色布局、图案风格、文字字体、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等均与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小麦王”啤酒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损害了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连城法院遂依法判决某经营部赔偿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

法官说法: 现代经济社会中,独特设计的商品包装装潢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承载着品牌的声誉和品质保证等信息,成为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秉持创新与诚信,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优化服务水平等正当手段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勿抄袭模仿他人,否则构成侵权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辨别,仔细查看商品的包装、标识等,避免误认误购,导致增加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而销售者作为商品流通的核心枢纽,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与授权情况,确保商品来源的合法性与正规性,及时发现并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陈立烽 邱晗 黄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