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培训机构被同学绊倒后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问】张女士:前几天我家孩子与一名同学在培训机构的走廊跑动时,同学不慎将我家孩子绊倒受伤了,请问我可以要求这位同学的家长赔偿吗?
【答】陈伟(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女士,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你的孩子在培训机构被同学绊倒后受伤,该同学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能证明你孩子和同学在培训机构走廊跑动时,培训机构没有尽到相应责任,那么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赖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