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醉驾肇事被判拘役加处罚金


上杭县男子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饭店停车场内将他人车辆剐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上杭县法院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1月18日晚上,张某某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到上杭县某饭店吃饭时喝了大量红酒,张某某借着酒劲驾驶该车,在饭店停车场倒车时刮碰另一辆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1mg/100ml。

虽然在停车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饭店作为接待社会不特定人员消费的场所,该饭店停车场属于允许不特定社会公众停放的场所,该开放停车场也属于道路。上杭县法院认定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结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上杭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邱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