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被告人及近亲属申请才能办理吗
【问】王阿姨:我女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刚判下来现在还没有交付执行,可是她已经怀孕六个月了,请问下是不是需要她本人申请或者近亲属帮她申请才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答】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阿姨,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根据该条规定,你女儿在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就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无需申请。另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根据该条规定,赋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权利,并非人民法院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