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傅某为了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购买之初,她认为电动车根本不用上牌照,也不用考驾照,但撞人后该车被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日前,被撞的江某起诉至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傅某和生产者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傅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并判令二被告赔偿伤者各项损失5万余元。

事发当日,傅某骑着电动车来到滨江御景C区一个路口向右拐时,由于被右前方面包车完全遮挡住视线,还处于盲区时,与事故方江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江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经鉴定,江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傅某所骑行的车辆为“轻便两轮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也认定,由傅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江某受伤,傅某应按法律规定对江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未随车移交与涉案车辆车型相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造成消费者对潜在危险和操控能力的错误预估。且交付给傅某的车辆使用说明书名称、内容及销售者向消费者明示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误导了消费者购买使用,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涉案的超标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和存在警示缺陷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乃至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所以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如今,交通堵,车流多,停车难,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三大难题。而电动车作为便捷的出行工具,深受消费者喜爱。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服务问题也日益严重,给消费者带来烦恼,消费纠纷不断。

因此,广大消费者要积极学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迅速解决问题。

(通讯员 陈立烽 江爱香 江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