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油,不仅违法还很危险!
“油耗子”为获利疯狂盗油被判刑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盗油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极其危险,一旦操作不慎引发火灾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连城沈某实施盗油行为,虽然数量不多,但因盗油过程中使用破坏性手段,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被判刑。
“我知道钩机用的机油是蓝色的,汽车用的机油是黄色的,液压油是黑色的,只要油桶里流出来不是黄色的,我就不要,随它流掉,所以我才凿了那么多个桶……”近期,由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宣判,沈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损毁灭失的财物折价11180元。
2021年8月25日晚,沈某听说有人需要买汽车机油,想到手头没钱花,就想着去偷点汽车机油来卖。刚好看到附近有一家卖机油的店,随即带上工具到该润滑油经营部店门口,因门口4个铁制油桶都未开封,盖子拧不开,沈某遂用自带的尖头钢筋和锤子在铁桶底部凿了一个洞,第一个桶、第二个桶流出来的都不是汽车机油,第三桶流出的才是汽车机油,沈某就用空瓶子接,刚装满一瓶,因有人路过,沈某迅速逃离现场,放任被凿穿的桶内机油流失。随后,沈某又窜至连城县文亨镇某加油站,用同样的方式将放置在门口的两桶液压油桶凿穿,盗取四升汽车机油后放任桶内液压油流失。沈某将盗取的八升汽车机油卖掉,获利150元,但他盗窃过程中造成液压油流失的损失却高达11180元,远远超过了获利数额。
(通讯员 傅华东 钟秀芬)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沈某盗取汽车机油获利仅150元,在数额上达不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他为盗窃汽车机油,使用破坏性手段,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1180元,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官提醒,盗油是违法行为,且极易引发火灾、爆炸、大面积跑油事件和严重土地污染、水体污染等公共安全事件,如果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则可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起刑点是三年,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