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偷渡行为先后的处罚为什么不一样?


【问】李先生:我儿子九个月前因为偷渡到缅甸被边境派出所行政处罚过,这次又偷渡到缅甸不是被行政处罚,而是被逮捕。同样的行为为什么先后的处理结果不一样?

【答】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先生,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儿子这次偷渡的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对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何为情节严重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中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你儿子首次偷渡未达构罪标准而被当作行政案件处理,时隔九个月即一年内又再犯,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此被刑事立案而被逮捕。 (通讯员 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