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小心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通讯员 陈立烽 冯金凤 李思福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不少人因贪图蝇头小利,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放任它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殊不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名办卡人不仅信誉可能受损,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武平县三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后果!
“好意”出借银行卡 惹来牢狱灾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明知其朋友林某(另案处理)借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配套U盾以及开通手机银行的三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给林某使用,且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仅10月19日一天,吴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分别接受他人转入的被骗款项90余万元、19余万元。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累计16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小利出售银行卡 触法网获刑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明知钟某(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使用,仍先后通过新办或挂失补办的方式,办理了多个银行的储蓄卡及配套的U盾,同时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5个不同号码手机卡,分别与上述储蓄卡绑定。之后将储蓄卡、U盾、手机卡一并出售给钟某使用,从中获利3400元。经查证,被告人刘某出售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达570余万元。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其名下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570余万元,从中获利3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6人犯罪全被抓
2020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汉分别与被告人钟某、简某依合作,将其购买的语音网关等设备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提供远程拨号服务。其间,还雇请曾某杰、周某杰帮助搬运设备、操作设备,雇请何某辉提供银行账号及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用于接受出租设备获取款项。他人利用被告人谢某汉提供的语音网关、手机号码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盗取或骗取1210308.68元,被告人谢某汉至少非法获利269317元。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汉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导致他人利用上述支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累计272317元,其中涉及犯罪所得至少99000元,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谢某汉等6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除了电信诈骗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这些手机卡、银行卡等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钱款通过这些银行卡走账,被拆分到数个乃至数十个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大量资金可能据此被转移、分散,这不仅给追查钱款和打击犯罪带来难题,也给我国社会安定和家庭和谐造成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手机卡、银行卡办理实名制、人像采集等越来越规范的操作,骗子已无法再用无主之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因此,特提醒广大群众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如遇身份证、手机遗失,应及时挂失并补办,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