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采伐许可证 雇人砍树售卖获刑


在只取得林业所有权而未获得林业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他人砍树进行售卖,最终获刑。日前,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温某华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据悉,被告人温某华是上杭县泮境乡彩霞村人。2016年下半年来,被告人温某华从黄某宝处承包上杭县泮境乡彩霞村大白砂山场,取得林业所有权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年底雇请工人到大白砂山场砍伐林木,并将所得木材出售获利。据悉,共采伐林木473株,计林木立木蓄积35.33立方米,其中:杉木397株,计林木立木蓄积20.45立方米;马尾松76株,计立木蓄积14.86立方米。该山场林种为一般用材料。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华于2019年1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前往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另外,被告人温某华退还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并自愿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5000元。

(记者 罗玉文 通讯员 林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