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 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问】王女士:我和我前夫两年前已离婚,离婚的时候我们协议儿子跟他一起生活,我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去年他有再婚,再婚以后我每次去探望儿子都看到孩子心事重重,经过详细询问儿子跟我说他继母对他不好,经常骂他,爸爸又长期出差不怎么管他,他现在不喜欢回家,看到孩子这样我很心疼,请问下我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答】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你好。首先很能体谅你为人母的担忧,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每个父母的最大的心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所以像您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当然如果孩子已经满10周岁了您也可以征求孩子自己的意愿。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