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 实为传销“投资”
债权人持有债务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且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却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为借贷实为传销平台“投资款”的案件,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之间的纠纷系因双方共同“投资”传销平台而产生的纠纷,遂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4月21日,杜某向钟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杜某向钟某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后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杜某账户转入8.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归还借款本息。杜某辩称,其与钟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8.5万元为钟某投资“龙爱量子”理财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钟某提供的《欠条》、杜某提供的《关于投资龙爱量子理财合作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钟某与杜某之间的纠纷是因双方共同“投资”已被认定为传销平台的“龙爱量子”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遂作出上述裁定。钟某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讯员 柯龙华 曾文强)
法官说法
参加传销投资的人,往往既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在得知向传销投资平台索要投资无望后,便千方百计想要拿回投入的钱,这是这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拿回参与传销资金现象频频出现的主要原因。
但是,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予保护,一旦法院认定纠纷系因为传销平台产生,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支持的。因此,人们要提高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抵制传销、远离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