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触犯法律 诚信经营方为正道


“蹭品牌”的行为是企业长远发展道路上的“定时炸弹”,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很严重。日前,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均适用缓刑。

经查,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乙在未获得相关授权加工、储存、销售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无牌或二手笔记本电脑电池,通过换芯、换壳等方式重新组装后贴上假冒的戴尔、三星等品牌商标标签,后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购买假冒的戴尔、三星等品牌笔记本电脑电池后,又指使公司员工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Skype软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

2022年6月20日,上杭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戴尔、三星等笔记本电脑电池等物品,避免了假冒产品外流,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已达到犯罪程度,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已达到犯罪程度,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杭轩)

检察官提醒: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经过注册的商标,专有权人可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经营者若未经商标专有权人授权许可随意制造、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