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变成“糟心卡”,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近日,新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健身商家倒闭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张某和李某在A公司办理健身卡充值后,商家却突然停业倒闭且公司被注销,二人通过诉讼成功维护自身权益,A公司原股东最终分别退还他们健身充值卡的余额。

2023年7月,张某和李某分别在A公司办理健身卡并充值4000元、8000元,随后开始在该公司参与瑜伽课程。然而,2024年8月11日,A公司在约课小程序上发布公告称店铺因消防整改闭馆三天,此后便不再为张某和李某提供瑜伽培训服务。二人赶到A公司门店时,发现店面大门紧闭,经查询得知A公司在一周前已被注销。在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张某和李某将A公司及A公司原股东陈某、谢某、王某等人诉至新罗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是于2022年8月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某、谢某、王某,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并于2024年8月9日注销。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约履行。但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消灭,案涉健身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已终止。合同终止后,A公司依法应退还张某和李某尚未消费的服务费。

此外,法院进一步审查发现,张某和李某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24年8月9日公司注销前就已存在,股东陈某、谢某、王某对此应当知晓,然而他们在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张某和李某申报债权,导致二人无法获得退款,此行为属于违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在公司解散后,若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情况,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张某和李某要求股东陈某、谢某、王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最终,经新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原股东退还张某健身充值卡余额3000元、退还李某7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需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资质、规模、信誉等情况,保持理性消费,切勿贪图便宜而一次性大量交款。同时,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务必将服务约定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并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好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纠纷有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经营者的“事中告知”义务,即商家决定停业时,不仅要通知所有消费者,还应主动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消费者可据此条例维权。针对本案中陈某、谢某和王某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官特别提醒,公司股东不能将注销公司当作逃避责任的手段。公司注销前必须依法清算,若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未将公司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导致公司注销后仍有未了结债务,属于未尽清算责任,即未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陈福莲 朱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