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卡帮他人过桥 涉帮信罪判刑加罚金
唐某某明知他人用于转入不明资金,仍提供手机银行登录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由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2022年11月份,唐某某明知王某(身份未查清)使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贪图蝇头小利,置法律于不顾,将自己的手机、手机卡、中国银行账户给王某使用,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便利,并告知手机银行登录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同年11月9日至11月14日,银行账户借给王某使用期间,共计转入不明资金355527元,转出资金344176元。该账户被依法冻结之后,王某便将上述物品返还给被告人唐某某,并将其拉入一个蝙蝠软件的博彩群里。
2023年3月底,唐某某以刷单名义向陈某(已判刑)借手机、手机卡、银行账户的登录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将卡号发在蝙蝠群里,按照用卡人的指示将汇入陈某账户的钱款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唐某某使用期间,共计转入不明资金5511501元,转出5502211元。经查证属实有被诈骗资金流入。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介绍银行卡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通讯员 吴卫兵 黄顺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