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新规呈现四大变化

限制防腐剂的使用,新增对甜味剂的总量要求


本月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正式实施,使用10年的2014版标准同时废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关系到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那么,食品添加剂是什么?对人体是否有危害?新版国家标准有哪些新要求呢?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历史悠久,酿酒用酵母中的转化酶(蔗糖酶),“卤水”点豆腐的卤水,家庭日常使用的食用碱(碳酸钠)、小苏打(碳酸氢钠)等,都是食品添加剂。

按照食品安全法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按照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大类,加工食品中比较常用的有防腐剂、抗氧化剂、着色剂、漂白剂、甜味剂、增味剂、酸度调节剂、增稠剂、稳定剂、食品用香料等。合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延长食品储存时间,或改变食品的感官特性,能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需求。

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相关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标准制修订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范围以及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规格、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等都作了系统的、严格的规定。食品生产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会造成健康危害。

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内容相比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是一些品种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经过产业调查和风险评估,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在新版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二是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例如:罐头类食品中不得再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这些调整顺应了食品工业技术发展的变化,与一些新修订的食品标准更好地衔接。

三是严格限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这些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食品健康水平。

四是新增对个别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这些调整可确保混合使用甜味剂更安全、更合理。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