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约定吗?


【问】罗女士:我与我丈夫是自由恋爱结婚的,结婚第二年我们共同全款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子,买房的时候因为他家经济条件不好他父母只出了5万元,剩下的115万元是我父母出的。因为当时他父母有要求,所以房产证上登记了我们夫妻两人的名字,现在我们夫妻共同协商后,认为这套房子理应是我一个人的,请问我们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这套房子归我一个人所有吗?

【答】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你好,罗女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以上规定,你和你丈夫是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但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你们约定后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虽然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夫妻内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约定的有效性,但这类约定在面临外部法律挑战(如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通讯员 李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