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帮信罪” 不做“工具人”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林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行转账支付结算交易,后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经查,2023年4月,上述银行账户流入不明资金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其中关联被诈骗资金共计8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林未获利。被告人王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林自愿退赔被害人邹某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王某林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陈玮 余秀梅)

【法官普法】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的诈骗伎俩不断翻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有些人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凶,其中出租、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法官在此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做好防范,不要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以免成电诈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