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工业垃圾 法院这样判!


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彰显了对环境污染不法行为的零容忍。

2022年6月,温某密、张某师、曹某兴、张某军协商利用连城县新泉镇某山场焚烧工业垃圾回收金属并进行了分工。

2022年8月,温某密通过他人购买一车约32吨的工业垃圾运送到该山场进行焚烧,但工人反映因焚烧炉没做好,工业垃圾无法焚烧。2022年国庆节前,温某密请苏某乐介绍焚烧工业垃圾的工人,并介绍苏某乐到某山场焚烧工业垃圾。苏某乐提供的货源通过江西省上饶市的郭某(另案处理)以每吨400元的价格运往新泉镇。后苏某乐又自行与张某师、曹某兴、张某军商定按每吨330元支付给场地费,从中牟取每吨70元的差价获利。同年10月12日、13日,被告人苏某乐先后运送二车60吨左右的工业垃圾到新泉镇,经曹某兴转运到某山场,由工人黄某机、罗某亮焚烧该批工业垃圾。该批工业垃圾含有大量的塑料及部分金属。温某密提供的工业垃圾尚未焚烧被清理堆放在一旁。

2022年10月13日,新泉镇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非法处置点。经查处,现场查扣的工业垃圾共计50吨,其中未燃烧22吨,已燃烧28吨。经鉴定,现场堆存的第一类、第二类固体废物毒性物质含量鉴定超过标准,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第一类固体废物有害成分为含钡(主要)、含铅(其次)废物,属于HW47含钡废物;第二类固体废物有害成分为含铅(主要)、含钡(其次)废物,属于HW31含铅废物。为防止涉案危险废物危害扩大,产生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费用160520元。经询价,连城生态环境局拟采用最低报价方式确定涉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为111892元。前述费用合计为272412元。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密、张某师、曹某兴、张某军、苏某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严惩。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密、张某师、曹某兴、张某军、苏某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适用民法典,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温某密、张某师、曹某兴、张某军共同承担涉案50.86吨危险废物应急转移清理费用160520元及处置费用111892元,合计27241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乐共同承担上述费用中的15041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法官提醒,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关系人民福祉,也关乎民族未来。危废物品、工业垃圾等污染物对土壤、水流、空气等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深远,甚至难以修复。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需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重环境保护,如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触碰了法律红线,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通讯员 陈立烽 陈玮 余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