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医美服务前应看清服务资质


消费者傅某接受新罗区某会所为其提供的“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并支付服务费6280元,同时支付预留体验养身美容项目名额费用198元。其后,因面部出现色素斑,傅某多次至龙岩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傅某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该会所在为傅某提供医美服务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拔罐、推拿服务、保健食品、服装零售等。之后其经营范围才变更为:生活美容服务(许可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服装服饰零售等。新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养生会所在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时并不具备从事该项业务的资质,应认定会所在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某会所应退还其向傅某收取的“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费6280元以及预留体验养身美容项目名额费用198元,两项共计6478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述规定,傅某诉请某会所增加赔偿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有理,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该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傅某美容服务费6478元、赔偿傅某损失19434元。某会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及民众对医美的接受度提高,越来越多人接受了医美服务,与此同时,医美机构的宣传、资质、手术效果等问题也引发了诸多纠纷。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医疗美容”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某会所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傅某为美化面部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该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其次,某会所明知医疗美医疗美容服务不在自己经营范畴,却故意隐瞒前述资质的欠缺,并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美容效果,致使傅某陷入错误认知,接受其提供的“祛斑、祛黄”美容服务,该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注意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许可,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在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无资质经营。

(陈立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