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法院:“三个突出”护航闽西绿水青山
□ 通讯员 陈立烽 邱建文
“被告人傅某生盗伐林木已归还被害人、自愿缴纳恢复生态环境的‘补种复绿’补偿金、碳汇价值损失补偿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8月2日,上杭县人民法院适用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宣判了该县傅某生盗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龙岩市集森林、湿地、海洋三大生态系统于一身,森林覆盖率高达79.39%,境内设有梅花山、梁野山、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守护好这片美丽生态,龙岩两级法院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健全完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原态、代偿、替代生态修复模式,以“三个突出”为引领,提升司法修复水平护航闽西绿水青山。
突出立体保护 增进高品质修复
今年3月,龙岩法院创新引入森林碳汇补偿修复模式,联合市林业局制定出台《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迅速得到全面推行适用,自4月14日新罗法院首案宣判以来,不到两个月便在全市“全面开花”。
这是两级法院推进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护航闽西绿水青山的缩影。为让青山永驻、碧水荡漾,龙岩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实践,全市建立生态恢复示范基地、“法官生态林”基地21个,将生态修复机制从毁林刑事案件拓展到涉矿、涉鱼、涉鸟等刑事案件,推行“复绿补种”“增殖放流”“保责监督”“碳汇补偿”“古树保险”等修复举措,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
近年来,共制发《修复令》《管护令》127份,适用生态恢复补偿案件318件,恢复造林1.4万亩,清除污染、保责修复河道42处,实施增殖放流鱼苗111万尾,消除污染15处,有效修复了森林、流域、大气生态环境。
同时,针对审判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定期走访座谈林业、环保等部门,加强对突出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提出规范执法、完善预防建议,促使执法机关监督履职,督促行为人担责修复。共发出各类生态修复司法建议33件,在担责修复与堵漏治理上同向发力,促进受破坏环境的修复得到实质性解决。
突出协同发力 实现高标准修复
“吃够了生态破坏的苦,修复是唯一的出路。”生态修复,对于生活在矿区的群众,一点也不陌生。龙岩市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煤炭资源储量8.7亿吨,占全省资源储量的57.92%,是福建省主要的产煤地。由于历史原因,此前无序、无证开采造成地表土壤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
针对矿山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龙岩两级法院多次参与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整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落实矿山修复治理,共建矿区修复示范点,通过非诉行政执行督促139家矿山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推动“绿色矿山示范点”构建。
“全市法院凝聚多方协作力量,突出裁判价值引导,以共建示范点、共签协议书等务实举措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从力量分散到形成合力,初步构建起多元参与生态修复的矿山司法治理格局。” 龙岩中院生态资源庭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突出监督回访 确保修复落到实处
“受破坏区域的林木补植工作进行得怎么样了?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如何?”为确保“复绿补种”能够落到实处,近日,市、县两级法院联合林业等相关部门前往长汀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实践点开展修复回访工作,实地查看一起滥伐林木案“复绿补种”情况。
在林木补种现场,栽种的树苗在夏日的阳光中舒展枝头,生机勃勃,生态修复已初见成效。
龙岩中院生态资源庭负责人告诉笔者,全市法院落实生态修复全过程理念,重视判后修复回访工作,加强对生态修复区域治理情况的监督,并持续跟踪、督促当事人、职能部门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及污染防范举措,做到惩治警示犯罪与落实生态修复机制两手抓。
同时,为了确保生态司法修复工作得到专业保障,通过建立生态审判专家咨询库,在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选任68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咨询等,实现修复方案科学合理、修复措施到位完善,修复效果越来越好。
守护碧水青山,奏响生态乐章。龙岩两级法院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审判+服务、修复+保护”的生态司法工作思路,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水平,为建设山清水秀、绿色低碳的美丽龙岩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