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不过户 买方索要违约金获支持
买方付了50多万元的首付,卖方却迟迟不过户,还把房子抵押给别人!合同中约定房产总价的25%违约金,买方能获法院支持吗?
2019年7月,新罗区的王某、沈某、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26万余元向沈某购买新罗区某处房产,明确双方付款、按揭、过户等手续,并约定若出现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按房产总价的25%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并承担中介费等。
合同签订后,买方王某先后按约支付沈某50万余元,并支付中介公司服务佣金2.5万元。2021年6月,涉案房产的开发商通知沈某领取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但领证后的沈某并未及时按约将房产过户给买方王某,反而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7月,中介公司向沈某发出催告函,通知其按约协助买方王某办理贷款、过户等后续事宜。由于相比2019年买房的时候,房产升值较多,卖方沈某一直推脱不予配合办理过户,王某遂将沈某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被告沈某同意退还已收房款,承担中介费及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但不愿意按照房款126万余元的25%计算违约金,并认为这种计算方式,产生31万余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同时,王某申请对涉案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得出该房产市场价值174万余元,扣除以评估价值处置卖方负担主要交易税费后的评估净值为1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沈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从违约的过错责任看,涉案合同系因沈某不配合房产过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沈某将涉案房产抵押给案外人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其违约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从违约给买方带来的损失看,涉案房产经评估净值为159万余元,相比购房时售价126万余元,可得出涉案房产的增值金额为33万余元。结合沈某过错程度、王某损失,王某主张按照原房价126万余元的25%即31万余元计算违约金,不存在明显偏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沈某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沈某、王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解除,沈某返还王某购房款,支付中介服务佣金,承担违约金、诉讼保全费、房产评估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支持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是,法律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法官在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时,将依据公平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确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理。
当前,一些二手房卖方为了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不惜反悔毁约,宁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意依约出售房屋,导致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增多。在此法官提醒:法律守护社会诚信,维护公平公正交易,不会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请二手房买卖的交易双方信守承诺,诚实履行合同,谨记:违法、违规或违约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会遭受巨大损失,自觉用法治思维,减少二手房买卖纠纷,共同促进二手房市场的良性发展。(通讯员 陈立烽 卢伟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