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抓鸟换来牢狱之灾!


狩猎也得要有狩猎许可证,否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狩猎罪。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抓野生鸟类牟利而获刑的刑事案件,该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杨某与罗某依法判处刑罚。

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想通过出售画眉鸟牟利,并经其堂弟介绍认识了从事收购并出售画眉鸟的被告人罗某。两位被告人在微信里商谈了买卖画眉鸟的事宜。2020年6月2日至7月8日期间,杨某在漳平及新罗等地山区陆续非法捕猎画眉鸟共65只,2020年7月8日晚在从漳平市前往漳州市云霄县罗某住处时,途经漳平南高速入口时被漳平市高速交警查获。经对杨某所捕获的其中的61只(活体)鸟类的种类、科属、保护级别、经济价值进行鉴定,均为野生画眉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经济价值估算为6.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非法捕猎画眉鸟共65只,其中被告人罗某参与猎捕62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画眉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处罚。结合量刑情节等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罗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追缴两人违法所得并处罚金8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陈立烽 毛庆京 连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