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次盗窃获刑罚


被告人李某清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入狱,第三次刑满释放刚出监狱大门,竟又去盗窃他人财物,把自己再次送进监狱。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李某清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202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其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去盗窃他人财物。2021年10月3日,李某清从清流监狱刑满释放后搭乘客车到达长汀县城,并于10月4日下午搭乘客车到达长汀县三洲镇,20时30分许,其翻墙进入某单位宿舍,盗得白酒1箱、香烟2条、现金170元及棉纱手套、运动鞋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918元。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清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罗礼发 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