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措施,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推动数字医养服务 加大医保支持力度


核心提示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围绕资源布局、数字医养服务、加大医保支持等9个方面提出28条措施。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具体内容。

据了解,截至2020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667.1万人,占总人口的17%。预计到2025年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20%,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2050年前后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医养结合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高位推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但我省医养结合工作仍与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措施》就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提出9个方面28项举措——

一是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

我省存在医养资源统筹共享难,原有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机构往往分散建设,资源不便互通共享。为解决这一问题,《措施》提出以下三项要求:

其一,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

其二,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健康服务。

其三,推动实施“城医联动”项目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

二是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措施》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范,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按照老年人自愿选择的签约服务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个人缴费共同支付落实。

支持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收治要求的居家和入住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试点,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部分失能居家老年人等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三是强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协作

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率、家庭医生签约率虽然比较高,但大多未开展实效性医疗服务。《措施》要求,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签约合作,提供实效性服务;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实现全覆盖。

签约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开展定期巡诊,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根据巡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在签约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购药。

推动区域医疗质量同质化,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探索医共体内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与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资源共享。

四是支持设立医养结合机构

在我省不少地方,养老机构大多微利运营,购置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等投入大成本高,设立医疗机构困难多;运营后诊疗量小、收入低,亏损大。因此,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立能大大缓解养老机构的压力。

《措施》要求,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成熟的逐步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签约医疗机构管理运营内设医疗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支持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空置床位,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病康复诊治中的作用,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设置理疗室、中医馆等,提供中医康复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五是推动数字医养服务

《措施》要求,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范围,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机构间远程医疗的信息联通,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

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要提供远程诊室,安排远程医疗专职人员,配置相应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医疗检测设备等。

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小屋”,多渠道满足老年人自我健康检测与获得健康指导的需求。

六是加大医保支持力度

《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七是完善医务人员激励机制

医养结合机构中,专业人才队伍力量薄弱、待遇低、缺口大,专业成长路径不畅通,同时,也缺乏行业激励手段,导致人才“招不来”、“留不住”。为解决这些问题,《措施》提出以下激励举措:

一是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含远程医疗服务),可根据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

二是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积极引进医疗和养老服务有关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政策。

三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医养结合研究机构,发挥专家团队的咨询和参谋作用。对成绩突出的医养结合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八是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措施》要求,鼓励发展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办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院校与医养结合机构共建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面向学校、医养结合行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引导职业院校以医养结合特色优势专业为核心,重点培养护理、老年服务、康复治疗等专业人才。鼓励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医养结合复合型人才。支持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探索“互联网+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知识。

建设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为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

引导有从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医养结合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设有医疗和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医疗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为主要业务范围的行业协会等,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九是强化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措施》强调,由各级卫健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协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把医养结合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养老托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签约合作服务等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院长(主任)薪酬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考核。

(记者 曾志明 罗玉文 整理)

(图片除署名外,均由记者 郭亦斌 曾志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