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信息与实际不符,能否顺利执行?


设定抵押权本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抵押物往往存在“瑕疵”,如抵押物灭失或是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情形,抵押物能否顺利执行?

2015年,罗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同时用罗某与其兄弟共有的祖宅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信息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依约归还借款,某小额贷款公司遂诉至连城法院。判决生效后,罗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处置所涉抵押房产,以实现其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抵押房产的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房产证,抵押房产共1层,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但执行人员根据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房产坐落找到的房产共4层,建筑面积合计约90平方米,且该房产另属他人,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该房产不是案件所涉抵押物。鉴于抵押物存在上述情况,抵押物不宜进入拍卖或者变卖的司法处置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的执行措施已穷尽,案件只好暂时以终本程序结案。

法官提醒 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除了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要实地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实际情况与产权证不相符的情形。同时,要时时关注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存在拆除重建、改建等情形,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另外,案件终本并不意味着案件不再执行。终本仅是一个执行流程,法院每年会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再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刻恢复执行。因此,即使抵押房产的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案件以终本程序结案,也不意味着该案不再执行。

(通讯员 罗立军 桑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