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慈善行为 发展慈善事业
核心提示
近日,《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制定的首部慈善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对提升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和保障我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
募捐的收支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办法》指出,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使用其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不得变相募捐。
网络平台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相关证书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网络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在显著位置公布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网络平台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加强突发事件慈善活动管理
针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办法》明确,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根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引导和需求信息开展慈善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慈善捐赠物资用于重大突发事件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慈善领域的个人求助,《办法》指出,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属于个人求助信息。发现求助信息不真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
捐赠款物必须是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办法》明确,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本企业产品的,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将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对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可以在捐赠协议中对捐赠实物储存、分发、派送等费用进行约定。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
《办法》指出,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慈善捐赠时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条件,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开展慈善服务应保障安全
《办法》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并可以给予食宿、交通、通讯等必要的物质保障。
剩余资助财产应当退还慈善组织
《办法》提出,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与受益人签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资助财产退还慈善组织;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资助或者服务目标的,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及款物使用说明。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救灾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和共享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相关信息平台,应当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利用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将慈善组织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参考依据。
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
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强化慈善组织党建基础保障
《办法》指出,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慈善组织可以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帮助。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记录的人员。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公募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项目,鼓励、支持慈善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媒体与企业合作,采取冠名等合作方式,开展慈善论坛、研讨会等慈善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处罚。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慈善组织登记或者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撤销登记或者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关于慈善事项的投诉、举报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
(三)不依法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
(五)干涉慈善组织内部事务,妨碍慈善组织正常活动的;
(六)不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记者 池银花 曾志明 整理 图片除署名外,均由市慈善总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