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温作业可领津贴

6至9月可按每月260元计发


本报讯(记者 刘菲菲 通讯员 邱小尧)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高温津贴是指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根据规定福建省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12元计发;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按月计发的为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为每人每天12元。

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近期,我市天气连续晴热高温,伴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同时,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高温津贴必须现金发放,不允许以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等方式替代,劳动者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电话12345投诉。